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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8.混附波響應抗擾性
8.1 測試目的
    收信器須對工作頻率兩側至少兩個波道頻寬(±62.5KHz )以外之任
    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一定信號位準之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
    正常收信之能力。
8.2 合格標準
    收信器須對工作頻率兩側至少兩個波道頻寬(±62.5KHz )以外之任
    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至少 40dB 之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正
    常收信之能力。
8.3 測試方法
    a.信號產生器 1  及 2  之設定如下:

      信號產生器 1:  頻率    Fc (載波頻率)
                      調變    FM EXT.DC
                      偏移    ±4.5kHz for POCSAG;
                              ±4.8kHz for FLEX
                      振幅    最佳靈敏度 +3dB
      信號產生器 2:  頻率    30MHz ~ (Fc-62.5KHz) 及 (Fc+62.5K
                              Hz) ~ 1GHz
                      調變    400Hz 音頻
                      偏移     ±3kHz
                      振幅     0dBm

    b.關掉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調整信號產生器 1  之輸出,如
      6.1 節所述之收信器最佳靈敏度,該位準記錄下來。
    c.按步驟 b  之位準,增加 3 dB
    d.打開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即不需要的信號),並設定射頻
      輸出為緩慢掃描模式 30MHz~(Fc-62.5KHz) 及(Fc+62.5KHz)~1
      GHz。
    e.當收信器於任何點有被打斷收信時,則停止掃描,並降低輸出位準
      ,直到呼叫 10 次內 8  次成功接收信號為止,記錄該位準。
    f.混附波響應抗擾力應為步驟 e  對 c  之讀數差異值。
8.4 測試規定
    a.測試設備安排如圖(三):

┌─────┐┌─────┐
│測試編碼器├┤信號產生器├──┐      ┌─────┐
└─────┘└─────┘    │      │┌───┐│
                            ┌─┴──┐││待  測│├┐50
                            │6dB T 型├┤│      │││
                            └─┬──┘││收  信│├┘Ω
              ┌─────┐    │      │└───┘│  負載
              │信號產生器├──┘      └─────┘
              └─────┘                測試座
                           圖(三)

    b.測試應在電波暗室內進行,測試條件如附錄 A。
    c.測試座應由申請者提供,以使相關測試能在待測收信器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