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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9.互調變抗擾性
9.1 測試目的
    量測收信器當受到兩個不需要的信號,但具相等位準信號,其中之一
    被正常調變信號調變時,而產生之特定互調頻率,且與標稱信號相關
    時,具有成功接收呼叫信號排斥互調之能力。
9.2 合格標準
    互調變抗擾性之抗擾值應不小於 42dB
9.3 測試方法
    a.信號產生器 1  之設定如下:

      信號產生器 1:  頻率    Fc (載波頻率)
                      調變    FM EXT.DC
                      偏移    ±4.5kHz for POCSAG;
                              ±4.8kHz for FLEX
                      振幅    最佳靈敏度 +3dB
      信號產生器 2:  頻率    Fc+50KHz
                      調變    未調變
      信號產生器 3:  頻率    Fc+100KHz
                      調變    400Hz 音頻
                      偏移     ±3kHz

    b.關掉信號產生器 2  及 3  之射頻輸出,調整信號產生器 1  之輸
      出,如 6.1  節所述之收信器最佳靈敏度,該位準記錄下來。
    c.按步驟 b  之位準,增加 3dB
    d.打開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 (即不需要的信號) ,並調至 Fc+
      50KHz 頻率並不帶調變。
    e.增加信號產生器 3  之輸出位準,並調至 Fc+100KHz  頻率並帶調
      變。
    f.信號產生器 2  及 3  之射頻位準保持在最小且相等,並同時增加
      ,直到收信器無法成功收到每一次呼叫時為止。
    g.至此兩信號產生器之位準開始緩慢降低,直到呼叫 10 次內 8  次
      成功接收信號為止。
    h.若有必要時兩信號產生器之頻率可調整至得到較好之響應,記錄該
      位準。
    i.互調變抗擾力應為步驟 h  對 c  之讀數差異值。
9.4 測試規定
    a.測試設備安排如圖(四):

┌─────┐┌─────┐
│測試編碼器├┤信號產生器├──┐        ┌─────┐
└─────┘└─────┘    │        │┌───┐│
              ┌─────┐┌─┴───┐││待  測│├┐50
              │信號產生器├┤6dB 匹配墊├┤│      │││
              └─────┘└─┬───┘││收信器│├┘Ω
              ┌─────┐    │        │└───┘│  負載
              │信號產生器├──┘        └─────┘
              └─────┘                  測試座
                       圖(四)

    b.測試應在電波暗室內進行,測試條件如附錄 A。
    c.測試座應由申請者提供,以使相關測試能在待測收信器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