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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連接至公共交換電話網路之終端設備及可搭配終
      端設備而使用的串接設備或橋接設備。本技術規範規定上述設備,
      經由線性界面連接至公共交換電話網路,在運作及不致於發生干擾
      之技術條件及規格。
      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 B. C…
      至 I  種類,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
      在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共 3  頁,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對照如下
      :
      A.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機功能:
      B.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C.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
        能。
      D.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傳真機功能。
      E.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數據機功能。
      F.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G.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交換機功能。
      H.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I.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助聽功能。
      J.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代號 A  至 I  以外功能產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