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PACS 系統)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10. 其他:
10.1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  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10.3  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10.4  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5  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10.6  審驗通過之設備,其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10.7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