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其他:
10.1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 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10.3 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10.4 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5 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10.6 審驗通過之設備,其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10.7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