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辦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受理單位:本會技術管理處 檢測單位:受本會認可之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公益法人或依法設立登 記之公司等所設立之檢測實驗室、國外認證機構認可之檢測實驗室、或 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原廠檢測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