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
所定三年建設計畫達下列各階段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及接裝電信機
線設備竣工時,並對各該階段之系統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本會
申請技術審驗。
(1)第一階段:
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
二十五(含)以上。
(2)第二階段:
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
數量之百分之百。
2.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各壹式兩份,報請本
會審驗:
2.2.1 附表一「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申請表」(以下
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
2.2.2 附表二「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以
下簡稱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2.2.3 附表三「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紀錄表/自評報
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2.2.4 附表三之一「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語音功能測試紀
錄表」(以下簡稱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2.2.5 附表三之二「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數據連線、移動
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2.2.6 附表三之三「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國際來話(NOA=
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國際來話(NOA=INTL
)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
2.2.7 附表三之四「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用戶選用拒接國
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
試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