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其中一般性審驗採
全數審驗,整合性審驗之審驗項別有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通信
紀錄、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其中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
能測試及通信紀錄採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網路連線、帳務處理
及障礙申告處理則採全數審驗。
3.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性審驗各項別進行審驗。
3.2 整合性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3.2.1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國際
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
測試及通信紀錄項別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1)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各階段報驗之已完成建
設基地臺,再按附錄 1900M 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測
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決定抽驗基地臺及通信紀錄
總數。
(2)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號
碼顯示測試。
(3)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國
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2.2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
申告處理項別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