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4.1.1 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基地臺建設數量應包含階段及數量,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並
填列已完成建設之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本階段
報驗之電臺新設欄位應勾選。
(2)網路設備建設數量。
(3)系統交換機設備。
(4)區間設備接裝電路。
4.1.2 系統網路架構圖
應包含交換設備、控制臺及基地臺間之網路連線,及與其他第一類
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鏈路數量、傳輸容量等之網路架構。
4.1.3 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試
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
申請人自訂。
4.1.4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4.1.5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3 點之規定。
4.2.1 一般性審驗:
4.2.1.1 資料備齊
(1)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查核:
申請人須備具系統架設許可證,俾供核對設置地址、廠牌、型
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證是否相符。
(2)附表一申請表之各項資料:
(A)檢附相關資料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須備具基地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
設備等相關資料,俾供與系統通信架構圖核對之用。
(C)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
4.2.1.2 責任分界
無線電話交換機房之電信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須
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4.2.1.3 接地電阻
(1)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且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
須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2)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Ω;
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Ω,並應
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
4.2.1.4 備用電源
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2.1.5 安全設置
(1)申請人應就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
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2)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機房結構安全無虞及符合消防
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佐證
資料。
4.2.2 整合性審驗:
4.2.2.1 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
4.2.2.1.1 語音功能測試
對所抽驗之基地臺,以行動臺(手機)在基地臺電波所涵蓋服
務區內進行語音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自評報
告書及附表三之一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
電話門號及其費用由申請人提供,所使用之行動臺須為經本會
型式認證合格及黏貼審定標籤者。
測試方法依下列方式抽樣測試,並記錄之:
(1)語音連線功能測試:
(A)可成功與同一交換機下相同行政區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語
音連線功能測試。
(B)可成功與不同交換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語音連線功能測試
;如僅具一部交換機,則以選擇跨不同行政區域之其他行
動臺完成語音連線功能測試代之。
(C)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任一市內
電話進行語音連線功能測試;申請人於第一階段所建置之
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固定通信網路完成網路互連時,
則 4.2.2.1.1(1)(C)免測。
(D)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行動電話網路業者之行動電話
進行語音連線功能測試;申請人於第一階段所建置之系統
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行動電話網路完成網路互連時,則
4.2.2.1.1(1)(D) 免測。
(2)語音交遞功能測試:
(A)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於不同之基地臺間完成語音交遞,其
交遞功能測試結果應依系統別記錄於附表三之一。
(B)抽驗之基地臺如與其他基地臺並無有效電波涵蓋重疊可測
試語音交遞功能,則 4.2.2.1.1(2)(A)免測。
(3)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未提供語音服務,則 4.2.2.1.1 免
測。
4.2.2.1.2 數據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之交換機建設數量為
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機以測試一次為限。
以行動臺在申請人提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服務區內任選一個測
試點進行數據功能測試,並依下列方式抽樣測試,測試結果應
記錄於附表三之二:
(1)數據連線功能測試:
(A)由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另一行
動臺進行一百次 ping 測試,time out 次數不得超過十
次。測試方法有下列二種:
(a)以一行動臺可成功 ping 同一交換控制器之另一用戶終
端設備。
(b)有不同交換控制器時,以一行動臺可成功 ping 不同交
換控制器之另一行動臺。
(B)依審驗人員指定之可行性公眾網頁進行連線,且須完成網
頁連結。
(2)數據移動功能測試:
由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以 ping -t 進行測試,測試十秒
期間不得有連線中斷狀態出現。
抽驗之基地臺如與其他基地臺並無有效電波涵蓋重疊可測試
數據移動功能,則 4.2.2.1.2(2) 免測。
(3)數據交遞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之交換機建設數量
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機以測試一次為限。
由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另一行動
臺進行 ping -t 測試,測試期間不得有連線中斷狀態出現
。
基地臺與鄰近基地臺間之數據交遞功能測試包括下列三種,
並以申請人所報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及已具備之交遞功能為
限,依(A)、(B)、(C) 之順序,以行動臺擇一適用方
式進行測試:
(A)不同核心交換控制器間。
(B)同一核心交換控制器之不同基地臺控制器間。
(C)同一核心交換控制器之同一基地臺控制器間。
抽驗之基地臺如與其他基地臺並無有效電波涵蓋重疊可測試
數據交遞功能或無法交遞時,則 4.2.2.1.2(3) 免測。
(4)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未提供數據服務,則 4.2.2.1.2 免
測。
(5)數據移動功能測試及數據交遞功能測試為選測項目,本會得
視需要決定是否審驗。
4.2.2.2.通信紀錄
每一測試之語音功能均應做測試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一語音功能
測試紀錄表,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話用戶號碼、受話用戶號碼、測
試日期、測試起迄時間等紀錄。
每一測試之數據功能均應做測試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二數據功能
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內容至少應包括來源 IP 位址、目
的 IP 位址、測試日期、測試起迄時間等紀錄。
申請人對語音及數據測試紀錄佐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並
檢附保存紀錄之設備容量佐證資料。
4.2.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
至受測交換機。
(2.2)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2.3)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
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002886+ 區域號碼(
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2.3)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002 他國國碼(
Country Code)+ 區域號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
至受測交換機。
(2.2)準備 3 個含不同國碼、NOA=INTL 及具備主叫號碼之國際
來話。
(2.3)受測門號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國際來話。
(2.4)受測門號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國際來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3) 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送出拒絕語音
或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2.4) 之主叫端電話可與被叫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2.5 網路連線
(1)網路連線狀態:
可顯示所建設之基地臺與網路管理系統間之連線狀態。
(2)網路連線告警:
對所建設之與網路管理系統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顯示
、登錄及告警等功能。
4.2.2.6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4.2.2.7 障礙申告處理
(1)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2)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3)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4.3 其他事項:
4.3.1 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4.3.2 為應系統審驗需要,得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1900MHz 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進行審驗。
4.3.3 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
4.3.4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 POI 佐證資料。
4.3.5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