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5.1.1 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
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
格。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第 3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5.2.3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
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