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擴增系統規模時之處理方式
7.1 申請人完成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規模,應敘明理由,報請
本會核准,並就異動部分,依本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7.2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另有增設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
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二
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並就其增設或變更之系統交換設備所管轄基地臺
涵蓋範圍抽三臺基地臺,依整合性審驗項目之 5.2.2.1.1 語音功能
測試或 5.2.2.1.2 數據功能測試進行自評後,檢送附表三系統審驗
項目測試紀錄表,報請本會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