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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缺
      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者,審
      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1.2 依附錄「抽樣標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 ;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均大於合
      格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