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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之發送、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之
發送以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信之發送,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
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