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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船舶無線電臺於收到警報信號,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
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他船之遇險呼叫,確悉遇險船舶係在附近,但尚無海岸
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
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等告知遇險船舶。如不能立即前往援救,亦應將原因
通知遇險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