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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業務之電臺,當遇險業務已告終止,或作
為遇險業務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
信,告知正常工作得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