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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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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
舶無線電臺。
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