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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