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 本要點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2 參考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及 199 3 年國際海事組織第十八屆大會之 A.746(18)號決議案所 採納審驗與發證統一制度之審驗準則(Survey guidelines under 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 tion)中之第八章之船舶無線電審驗規範,據以訂定本要點 。 1.3 本要點供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人員執行業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