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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二章  名詞解釋
        2.1 船舶無線電臺(Ship Radio Station):依船舶無線電臺管
            理辦法及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於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設備
            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用之無線電臺,其主管人員為船
            長。船舶無線電臺可分為下列二種: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裝
              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約
              船之種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
        2.2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Ship Radio Station License):為證
            明船舶無線電臺登記及使用權利之文件,由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
        2.3 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
            tificate):為貨船船舶無線電臺依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公約」規定檢查合格之證明,由本會全權委託中國驗船中心
            核發。
        2.4 發射種類(Class of Emission ):發射之特性依調變方式
            、調變訊號特性、傳輸資訊方式及其他特性之分類。
        2.5 單邊帶發射:(Single-Sideband Emission;SSB ):含單
            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2.6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
            ission;H3E ):載波未被衰減之單邊帶發射。
        2.7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R3E ):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
            解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8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
            eband Emission;J3E ):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
            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9 船上通信設備(On-Board Communication apparatus):包
            括固定或輕便設備或兩者兼具,供船上應急控制站、召集站
            、搭乘站及船上重要場所間雙向通信之用。
        2.10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
              ntity,簡稱 MMSI):凡裝設 GMDSS  無線電通信設備及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及海岸電
              臺,由各國主管當局配一個九碼之識別號碼,作為一般通
              信、遇險與安全通信時,自動表示其身分以供識別。我國
              其首三位經國際電信聯合會指配為 416,其餘六位數字,
              則由本會指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