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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三章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種類
        3.1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分類如下:
         (1)初次審驗(Initial survey):指對新設船舶無線電臺設
              備有關項目審驗,以確保各該項目係在令人滿意之狀況,
              適於該船之預定航務。
         (2)換照審驗(Renewal Survey):換發船舶電臺執照之審驗
              。
         (3)額外審驗(Additional Survey ):指視情況之需而實施
              之全部或部分審驗,或當船舶發生事故後之調查或有重大
              修理、更新設備時之審驗。
         (4)年度審驗(Annual survey ):指對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
              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及遠洋漁船應於船舶無線電臺
              執照有效期間內,由始日起算,每屆滿一年實施之審驗。
         (5)特別審驗:指離島地區距岸 24 浬內或距岸 24 浬外經濟
              海域內作業之船舶,得於年度審驗或換照審驗時,將電臺
              寄送本會監理處審驗,並於送回裝置後檢具裝置資料及照
              片送本會監理處審查。
         (6)複驗:船舶電臺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應
              於期限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3.2 船舶無線電臺之種類及設備相關規定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
              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
              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規定配置,無線電通信設備
              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十「非適用漁船
              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配置,無線電
              通信設備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