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種類
3.1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分類如下:
(1)初次審驗(Initial survey):指對新設船舶無線電臺設
備有關項目審驗,以確保各該項目係在令人滿意之狀況,
適於該船之預定航務。
(2)換照審驗(Renewal Survey):換發船舶電臺執照之審驗
。
(3)額外審驗(Additional Survey ):指視情況之需而實施
之全部或部分審驗,或當船舶發生事故後之調查或有重大
修理、更新設備時之審驗。
(4)年度審驗(Annual survey ):指對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
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及遠洋漁船應於船舶無線電臺
執照有效期間內,由始日起算,每屆滿一年實施之審驗。
(5)特別審驗:指離島地區距岸 24 浬內或距岸 24 浬外經濟
海域內作業之船舶,得於年度審驗或換照審驗時,將電臺
寄送本會監理處審驗,並於送回裝置後檢具裝置資料及照
片送本會監理處審查。
(6)複驗:船舶電臺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應
於期限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3.2 船舶無線電臺之種類及設備相關規定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
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
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規定配置,無線電通信設備
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十「非適用漁船
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配置,無線電
通信設備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