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記 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