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 13 條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
分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