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 5 條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