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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 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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