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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開會前得將審議委員會會議討論之議題酌定期限送請委員
先行審查。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詳閱卷證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供審議委員會
開會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