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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依法調處事項如下
    :
 (一)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年度簽約時節目授權費用之爭議間。
 (二)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訂戶數認定之爭議。
 (三)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廣告時間、時段、播送內容、播送方式
      或其他條件之爭議。
 (四) 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