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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一  審議委員會應將調處經過當場作成調處紀錄,並由當事人、利害關
      係人及出席審議委員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