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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三  就同一爭議事項,有二個以上系統經營者或頻道供應者申請調處時
      ,審議委員會得併案調處,就每一申請調處案件分別作成調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