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二  系統經營者或頻道供應者得就前點各款事項,向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處
    。
    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
      、居所。
 (二) 相對人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
      、居所。
 (三) 調處事項。
 (四) 爭議之原因與事實。
 (五) 建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