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議委員過半數同意者,應駁回 其申請: (一) 非屬第一點調處事項者。 (二) 申請調處之事項,已經調處並作成調處書者。 (三) 申請調處所檢送之文件不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