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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議委員過半數同意者,應駁回
    其申請:
 (一) 非屬第一點調處事項者。
 (二) 申請調處之事項,已經調處並作成調處書者。
 (三) 申請調處所檢送之文件不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