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議委員會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員處理調處案件。 審議委員會對於應受調處之案件,應於接獲調處申請書十日內指定調 處期日及場所,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包括申請人、相對人,以下同 ) 及利害關係人於指定期日到場出席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