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六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調處。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審議委員會得依申請人之意
    見進行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