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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七  當事人之法定代表人無法出席調處者,得以書面委任他代表人到場陳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