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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八  審議委員會調處案件,認為有聽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或商請有關機關
    、團體協同處理之必要者,得請其列席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