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第 13 條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策或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言論者。
二、影響軍事安全或戰事遂行者。
三、影響民心士氣、社會治安與公共秩序之行為者。
四、洩漏有關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五、利用職務為詐欺、勒索或恐嚇之行為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