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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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求法律適用之明確與避免母法修訂而須配合修正引敘條文,爰將原條文第九條
第一款引用條文刪除;並改以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
定進行規範。
二、有關第一款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形,例如於廣播電視事業,不得違反廣
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出版事業,不得
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
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等規定。
三、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
四、第四款刪除,理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