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 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揭明管理輔導廣播電視事業之目的,亦即制定本法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