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原條文第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其第三 項已刪除,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並保留其條次。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廣播或電視執 照等事項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