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對於從業人員之資格,主管機關並不宜過度干預,爰修正本條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廣播電視事業,應有健全之組織與高水準之節目,故其組織之型態與其負責人與從業 人員之資格均應符合新聞局依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