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廣播電視事業、變更名稱與負責人,事關重要,故本條規定應先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