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本條明訂廣播、電視節目所應包括之種類,藉使電臺節目均衡發展,符合本法第一條 所列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