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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9 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其中於主要時
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
改配國語發音。
第一項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界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考量戲劇節目對影視節目有帶頭作用,因此規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的播出比例。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一、本條明訂本國自製節目比率,以保障本國自製節目,而避免本國廣播、電視節目
    ,淪為外國節目或影片之尾闆。外國立法例中,英國即規定其電視臺之本國製作
    節目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五。西德、法國與義大利等亦均有類似規定。
二、部份外國語言節目,有需改配國語發音或加映中文字幕者。爰設本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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