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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20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8 月 02 日
原條文對方言使用比率之限制,非但侵犯各電台使用播音語言之自由;另一方面,更
賦予新聞局過大之行政裁量權,而得能「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方言播音所佔之比率
。此外,近年來電台之節目或廣告內容發展趨勢,同一節目中國語及方言同時交互使
用之比率漸增,新聞局無法確切規範方言使用比率。就技術層面而言,廣電法中限制
方言比率之規定因實際上窒礙難行,業已形同具文。就電視科技發展之趨勢看來,提
供電視節目多種播音系統之雙語電視 (MTS) 亦將逐步取代現有單一播音電視,因
而收視、收音語言之決定權,均將得由大眾自由選擇,不須另由新聞局加以規範。有
鑑於此,無論現行實際狀況抑或因應未來之趨勢,本條文均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予
刪除。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明訂廣播電視對國內廣播,應以國語為主,以加強推行國語運動。同時為顧及客
觀環境需要與宣傳效果,宜採彈性政策,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