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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 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 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規定旨在避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影響審判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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