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主管機關均得審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明訂對電臺節目,除新聞性節目外,政府均得予審查。 二、廣播電視乃屬中性媒介,使用得當,其節目固可產生傳遞新知,啟發民智,服務 社會與娛樂大眾之優良作用,如果使用不當亦可產生不良影響,為害國家社會。 為期避免產生不良影響,政府應有審查之權,俾淨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以確保 大眾權益。至送審程序,以施行細則定之。 三、新聞節目為尊重新聞自由,不作事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