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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一、本條明定政府為宣導政令需要,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參加聯播或分別播送某項
    節目,以加強新聞報導與政令宣導。
二、按現狀主管機關得因宣傳或教育之需要,訂頒宣傳辦法,或指定轉播某電臺之節
    目,或洽定時間,約請人員,前往電臺自行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