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明定政府為宣導政令需要,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參加聯播或分別播送某項 節目,以加強新聞報導與政令宣導。 二、按現狀主管機關得因宣傳或教育之需要,訂頒宣傳辦法,或指定轉播某電臺之節 目,或洽定時間,約請人員,前往電臺自行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