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現行廣播電視內容審查標準第六條有關廣告限制播送時段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其 授權依據。
本條明訂廣告之內容,有第二十一條禁止規定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