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本條所列各項商品與服務,與生命或健康有直接關係,故明訂此類商品或服務之廣告 應依有關法規,先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以昭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