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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2 條
電臺接受贊助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
者權益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新興商業促銷形式眾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電臺應揭示清楚且正確之廣告
    資訊,爰明定其揭露贊助節目者訊息之義務;復為保障觀眾收視運動賽事及欣賞
    藝文活動節目之權益,並定明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如置入部分不致過度明顯出
    現等情況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之標識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