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臺設備之全部或一部 ,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本條明訂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均不得將電臺設備,交由委託播送廣告 者直接使用,以策廣播電視之安全,並防杜節目廣告化之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