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獎勵,除合於其他法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由主管機關核 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明訂對於廣播電視事業之獎勵,合於勳章條例、褒揚條例等之規定者,依各該法 律辦理外,並規定得由新聞局逕行獎勵之種類。